2005年12月9日,青岛市版权局对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部分计算机进行了抽查,发现这些计算机中安装了8套Windows2000、6套Of-fice2002、2套Office2003、7套Pro/E野火版软件、9套AutoCAD2002、4套AutoCAD2004、1套AutoCAD2005软件。上述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微软公司、参数技术公司、欧特克公司均未授权被告安装上述软件,从这些软件的序列号分析,这些软件属于盗版软件。三公司分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上述软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分别为241800元、1531182.75元、101800元;赔礼道歉等。
青岛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三原告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在被告计算机中的相关软件,分别赔偿原告微软公司54800元,参数技术公司1416182.75元,欧特克公司251800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索赔标准明显过高,以此为标准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